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2020-03-09 浏览次数(1098)

 一、加快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项目


(一)积极引进和培育重大工业项目。制订出台《义乌市工业产业导向目录》,对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投资额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优先纳入市工业项目储备库,优先列为本市重大产业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重大产业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并在财政性资金、人才政策等方面实行“一企一策”扶持。


(二)鼓励和引导企业直接融资。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和场外交易市场后备企业资源库,进一步加大企业上市、重组扶持力度,健全完善“绿色通道”服务,全面推动企业改制上市或以合并、兼并、收购、接管、接收等形式对本市以及市外非关联企业进行重组,鼓励企业通过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债券(票据)融资,支持企业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三)重点扶持优势骨干企业。


1.继续开展“五十强”和“成长型”工业企业评选活动。评定办法如下:


凡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纳税额超300万元(含免抵调部分,下同),依法经营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年销售收入÷年销售收入前50名的参评企业平均年销售收入×30%+企业年纳税额÷年纳税额前50名的参评企业平均年纳税额×50%+利润增长值÷利润增长值前50名的参评企业利润年增长值×20%)计算,取前50名,评定为“五十强”工业企业。


除“五十强”工业企业外,凡年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连续两年纳税额增长10%以上,当年实现盈利的规模以上企业,按上年度纳税额大小取前50名,评定为“成长型”工业企业。


“五十强”工业企业排名前10位企业的负责人,评定为“工业经济年度先进人物”。


2.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10亿元、1亿元或纳税额首次超过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达到全市亩产税收平均水平的同一企业限给予一次奖励,对应奖金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全市亩产税收平均水平是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实际受让工业用地计算的税收亩均值,下同)。


3.对已受让本市工业用地且连续三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在厂区内按照企业总用地7%的比例建设总部大楼。


(四)加快培育和引进总部型企业。


1.对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超过500万元,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性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型企业:


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市注册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或本市范围内综合实力强、成长性好、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生产性企业通过改建、组建、扩建等形式新建总部型企业,企业财务独立核算,且所得税在本市汇总缴纳的。


在本市区域以外,设立2家以上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10家以上专营机构,且在外已实际运营3年以上,企业财务独立核算,且所得税在本市汇总缴纳的。


2.总部型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纳税贡献奖励。从市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或地区总部,自年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之年起五年内,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比例予以奖励或补助,亩均税收达不到30万元的年度不予奖励;前五年平均环比增长20%以上的,以第五年地方财政贡献额为基数,后五年在基数以上的增幅部分再行奖励或补助(地方财政贡献额是指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