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务区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0-03-09 浏览次数(11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金融商务区总部经济发展,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根据中共义乌市委、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市委〔2010〕15号)(简称《总部经济政策意见》,下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金融商务区突出金融、商务功能,兼有酒店、住宅、零售商业和文化娱乐等服务功能,重点引进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金融及相关服务业,商贸业以及物流、信息、旅游、法律、会计、税务、评估、财务、咨询、代理等专业服务业,创意产业、文化传媒业、休闲娱乐业等。


第三条 金融商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招商与建设工作的总协调。国际商贸城管委会负责金融商务区项目规划建设的审核、入驻企业初步认定、相关奖励前期审核等具体工作和后续服务管理。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金融机构在本市交纳主体税种(主要指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税收(新引进的机构除外),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


1、在义乌设立分行以上,或存款规模100亿元以上的银行机构。


机构设置以银监部门的批文为准,存款规模以本外币合计的资产负债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