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意见

发布日期:2020-03-09 浏览次数(1158)

为进一步加快义乌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区开发建设,根据市委《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市委〔2010〕15号)、市政府《转发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义政办〔2010〕93号)以及《关于开发区总部经济区A组团建设模式等事宜的请示》(义办第72号抄告单)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发区总部经济区A组团开发建设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建设模式


A组团采用政府建设模式,由义乌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引进的总部企业通过购买、租赁两种形式入驻。


二、入驻对象及条件


(一)入驻主要对象


1.发展前景好、实力强、规模较大的市外企业、回归企业;


2.与义乌小商品市场、国际生产资料市场、物流中心等关联度大的品牌生产企业;


3.有较高科技含量、成长性好且需发展空间的优质企业;


4.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跨国公司等大型集团公司办事处、分支机构。


(二)入驻条件


1.购买整栋大楼的,须符合《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2.购买非整栋大楼的入驻条件与购买面积挂钩。购买5个楼层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或本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以上;购买6至10个楼层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200万元,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或本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购买11个楼层以上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500万元,净资产8000万元以上,上年度或本年度纳税额600万元以上。


3.外国企业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企业申请购买的,上年度或本年度营业收入须达500万美元以上、纳税50万美元以上(申请购买企业需严格按照外商投资程序提供相关材料)。


4.建筑企业的入驻条件参照《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相关规定。